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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各市教育工委、教育局,省直机关工会,省总驻会产业工会,省总有关对口单位工会:

自《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施行以来,我省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在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河北省总工会、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较早,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教职工代表大会已成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它在统一教职工共识、凝聚全校力量,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创造和谐民主环境,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妥善解决阻碍学校发展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加强干部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是深入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力措施,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需要,也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各地各高校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学校、教职工和社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实施办法》。要明确确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地位,坚持把它作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新建、合并、分立、改制等,都不得动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地位,要将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计划,同步组织实施。规模较小的学校(教学点)可以实行教职工大会或者区域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方式。根据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鼓励规模较大的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也要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广泛参与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制,不断丰富和发展《实施办法》。各地、各学校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特别是在学校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中,对于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工资福利分配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要坚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要注重关心和维护好学校劳务派遣人员、非在编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权益,并依法吸纳一定比例的人员作为教职工代表。

三、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考核机制。各地要及时总结近年来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取得的成果与经验,鼓励有关部门开展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研究。要及时将成果、经验转化为指导和推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政策和规定,不断完善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制度、活动方式。同时,各级教育部门、工会组织要重点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与考核,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对于重大事项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不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得不到严格落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各地各学校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和本校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各地要将贯彻实施本《实施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省总工会和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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