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分会:
经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报院党委批准,现将《沧州师院困难职工救助暂行办法》正式印发。请各部门分会认真领会掌握,切实做好困难职工救助工作。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沧州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困难职工救助暂行办法
为建立困难职工救助长效机制,落实政府和学院更加合理、规范、有序地做好困难职工救助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救急济难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已纳入沧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的困难职工,其中包括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经民政部门救助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我院在册职工。
(二)未纳入沧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但生活确实特别困难的我院在册职工。
(三)由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我院在册职工。
二、救助项目及救助标准
困难救助金的发放,根据困难职工的困难情况确定。属特殊情况的另行研究。
(一)生活救助:根据家庭生活困难程度、自救能力大小、社会救助情况等,年终每户一次性救助400元。
(二)医疗救助:本人及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超过20000元,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年终每户一次性救助500——1000元。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救助者由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填写《沧州师院工会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基层工会进行家访核实、民主评议,由基层工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院工会审核。
(二)院工会组成困难职工救助审核评议小组,审核申请材料、听取申请人或委托人陈述,进行民主评议并投票表决。申请人只有获得总票数的2/3以上方为通过。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工会委员会审批、发放。
四、需出具的证明材料
申请救助者需如实出具以下材料:本人申请、基层工会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沧州师院工会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表》、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房产证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复印件、民政部门或其他组织救助情况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医疗救助需同时出具病历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六、审批原则
(一)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500元(含民政部门救助)以上的,原则上不再批准生活救助。计算方法为家庭家总收入/家庭人口。其中,家庭人口不包括年龄超过18周岁、身体健康且不再就学的无经济收入子女,需赡养的无养老金和其他收入的直系亲属按被赡养人子女数量核算。
(二)已在市区商业开发小区购买商品房、人均住房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再批准生活求助。
(三)各基层工会应切实负责,严格把关,保证有限的救助经费真正用到困难职工身上,更好地发挥救急救难的作用。对有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被救助人,一经核实,将取消被救助资格、追缴救助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行。
本办法解释权在沧州师院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