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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沧州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校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中共沧州师院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要定期向校党委常委会进行工作汇报,并在校行政的支持下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第六条  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每年评议一次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上述范围内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方案、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必须要吸收工会组织参与。

第八条  校教代会召开前,应将有关方案(草案)、报告等主要文件提前一周发给教职工代表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并综合各代表团(组)意见和建议,对报告或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校教代会对报告或方案作出通过或否决决议。通过的方案由校行政组织实施。被否决的方案如学校党政领导认为仍有必要,可经修改后,再次提交校教代会审查。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作出修改、变更或废除时,须重新提交校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向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小组)提出述职报告。教职工代表根据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和岗位责任,全面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的结果应向党委、行政及时汇报,并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或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

(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二)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可作为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时,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三)按照《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我校教代会代表名额为教职工人数的1015%

(四)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后,二级教代会代表名额不低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原则上,系(部)单独产生二级教代会,党政处室以党支部为单位产生二级教代会。

第十二条  校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由院工会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名额分配、选区划分、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

(二)各选区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应获选区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通过。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后,二级教代会代表原则上作为候选人。

各选区也可以通过直接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教职工代表。

(三)校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或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产生程序。审查合格后公示,并将代表登记表存档。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五条  代表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程序:

(一)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单位或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按选举程序规定及时补选。

(二)教职工代表对所选区教职工负责,并接受监督。代表失去职工信任的,由原选区向学校工会提出撤换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允许本人申辩,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撤换的,书面报告学校工会同意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以一线教师和工作人员为主体,一线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权;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校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校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校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二级教代会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校教代会相同。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校教代会,支持校教代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为一届。期满按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列席或特邀代表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

第二十四条  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校教代会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并处理会议期间的相关事项。

主席团由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七条  校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完成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校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校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校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相关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校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召开校教代会分三个阶段,即筹备阶段、预备会议、正式会议。

第三十二条  校教代会筹备阶段主要工作是征集提案,确定大会议题和起草有关文件。

(一)成立校教代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一般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小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筹备小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二)确定大会议题。大会召开前筹备小组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管理、分配和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党委确定。

(三)需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应于会议召开7天前印发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四)工会或筹备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拟订会议日程、议程;编订会议经费预算。

(五)做好提案征集和教职工代表培训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提案小组(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是一事一案,附议人至少为2人,少于2人的,视为无效。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

教职工代表培训工作由工会负责,工会要围绕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职权,对教职工代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校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内容

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通过有关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一)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

(六)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经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后,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和主持人,通过和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校教代会正式会议主要内容:

行政领导做工作报告;行政有关领导做专题议案的报告及有关事项的说明;提案小组做提案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团(组)讨论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方案;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大会表决、选举并宣布结果;换届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根据需要,校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合并召开。合并召开时,须增加工会工作报告和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报告等议程。

第三十五条  校教代会会议结束后15日内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召开情况。

 

第七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校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急需解决的问题,由工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小组)与学校相关机构协商办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校教代会报告并确认。也可经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和落实

(一)提案审议。各代表团(组)初审后由提案小组根据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符合立案的应当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可提交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二)提案转交。由提案小组(工会)负责将立案提案转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并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

(三)提案落实。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半个月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不能办理的提案,有关领导和部门要作出解释。立案提案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反馈给提案人。

(四)检查催办。提案小组或工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五)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由工会存档。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报告。

(六)提案工作的奖惩。鼓励有关部门做好提案的办理及落实工作,对优秀提案和认真落实提案的部门由校工会给予适当奖励。对办理提案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工会有权提出质询,可建议学校党政给予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  校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

有关校教代会的上报文件、批复的教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执委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及音像资料;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记录等都要做好保管和归档。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411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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